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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期

2022-07-18 11:01:2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7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

过渡期延期

2020年7月,针对互联网贷款,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两年的过渡期,即到2022年7月。2021年2月,为推动《办法》实施又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

本次发布的《通知》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至2023年6月30日。在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这主要是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当前经济环境和预期下,互联网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普惠的作用更加突出;二是,商业银行对此前规定的改造和消化从实际落地来看也需要更长的期限。

“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进一步表示,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同时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

强化自主风控和贷款管理

本次《通知》虽然肯定了互联网贷款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也直指目前在此业务领域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针对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贷款及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自主风控,《通知》延续《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中的监管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通知》就此提出五方面具体监管要求。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同时,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通知》明确指出了目前存在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过度依赖外部合作等方面的不足问题,着重细化明确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外部合作。针对互联网贷款管理中的“空心化”问题,他认为,银行要履行好互联网贷款管理的主体责任,银行在互联网贷款特别是联合贷款业务中不应做“甩手掌柜”,而是要切实加强对贷款的管理,独立自主风控,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

就《通知》中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合作的要求,董希淼认为,这有助于平衡互联网贷款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改变中小银行在互联网贷款生态中的弱势地位。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借助平台入口和流量优势,左手获取各类信用信息、右手进行倒腾售卖的模式将难以存在。

王蓬博预计,随着《通知》要求的逐步实施,银行和助贷机构合作将进入冷静期。“一方面,银行为了达到监管要求,需要将相关业务进行收缩;另一方面,为了满足《通知》所提到的核心风控要求,银行也不得再将核心风控业务进行外包,若完全依靠外部机构进行风控流程操作、人员审核,银行将逐渐失去核心竞争力,更多受制于渠道,也会导致金融风险持续累积。”

强化对综合融资成本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被多方关注的互联网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问题正式被提及。此前《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应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此次《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对互联网贷款利率定价,需统筹考虑各项成本、客户违约风险和微利等综合因素,注重各方平衡。单纯片面追求高利率或者低利率,均不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持续开展。”招联金融总经理章杨清建议,互联网贷款可以以更契合市场的“LPR+”方式为参考,即“客户终端贷款利率定价=资金成本(LPR基础上浮动的融资成本)+风险损失成本(决定服务客户群体范围)+整体运营成本(含流量获客、平台运营等)+可持续经营的微利空间”。“互联网贷款客户终端年化利率应保持在24%以下,并继续下行。互联网贷款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要求,全面、准确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主动接受价格监管,逐步降低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章杨清说。

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记者 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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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 银保监会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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