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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巴黎银行申设法巴证券获反馈 注册资本过低被质疑

2022-04-06 17:08:16来源:资本邦

4月6日,资本邦了解到,继今年1月份向证监会递交了《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材料并获证监会受理后,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SA)于4月1日正式收到了证监会有关于其设法巴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

据悉,此次证监会主要就法国巴黎银行申请设立的法巴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法巴证券)提出9条反馈意见。

这当中,证监会除要求法国巴黎银行提供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详细的业绩全球排名外,证监会还指出在原申请材料中存在两处表述错误。

其中一条涉及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证监会提及,法巴证券注册地拟为上海,但“公司集中交易系统、硬件故障,可能导致或已经造成全公司交易中断的,经业务经营工作组同意后,立即向深圳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表述有误,请予更正。

此外,反馈意见第9条还提到,此前法巴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第六页中“本所律师于2022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在…”表述有误,证监会要求期予以更正。

证监会要求法国巴黎银行详细披露境内参控股公私募情况

证监会官网显示,法国巴黎银行申请设立法巴证券,尚属年内首家谋求境内券商牌照并获得进展的外资机构。且从2021年4月27日证监会接收材料到正式受理,期间间隔不足1年。

公开资料显示,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为欧洲知名金融机构,目前在中国拥有近500名员工,并通过持股南京银行和海富通基金在境内开展相关银行及基金业务。

而对于在境内的持股问题,证监会表示也已经关注到,并要求其进一步说明。

据证监会表示,法巴证券拟申请业务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但证监会关注到:一是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二是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持有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

为此,证监会要求法国巴黎银行说明该行在中国境内直接、间接参控股私募机构情况,并就法巴证券与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境内其他参控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机构之间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风险传递的安排进行说明。

同时,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请就此次通过新设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必要性进行说明论证。

法巴证券注册资本过低被质疑,拟任高管就职经历存在风险

除对法国巴黎银行主体存在质疑外,此次证监会提出的多项问题也直指拟设立的法巴证券本身。

例如,证监会关注到,法巴证券拟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在现有多牌照证券公司中注册资本属于最低。故证监会要求法巴银行就该注册资本能否有效支持法巴证券业务发展以及保证其风险抵御能力进行说明论证。

此外,在法巴证券的拟任合规负责人方面,证监会关注到,该名负责人在2016年辞任上海华信证券总裁后,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国融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法国兴业证券(香港)上海代表处合规项目经理。

但证监会发现,一是上海华信证券已被实施风险处置:二是国融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为2016年11月新设营业部,于2019年11月被注销,且主营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三是2016年后证券公司业务及合规管理监管要求发生一定变化。

证监会要求法巴银行结合上述情况就拟任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及具备证券公司相应职务的胜任能力进行论证,并请拟任人就在华信证券、国融证券任职期问合规履职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支撑性材料。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法国巴黎银行说明法巴证券设立后系统跨境部署、数据跨境流动(如涉及)的相关安排。

同时,证监会还关注到,法国巴黎银行在申请材料中“新设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已过有效期;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该行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体上相关要求较为原则但未提供专门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业务制度以及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且内部管理制度中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容大部分直接引用证监会相关要求原文,未结合业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性要求。(邹文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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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法国巴黎银行 法巴证券 境内参控股公私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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