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一主任挪用475万,辩解称升职后领导要求消除不良所致,法院驳回判4年4个月
2022-02-21 17:54:02来源:
金融界2月21日消息 近期,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 原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郭河分理处主任黄某,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诉,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书面提出上诉,随后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判。
“对挪用资金罪有意见,违法发放贷款罪无异议。” 黄某辩称,“我没有挪用,是别人用着呢,银行的账是固定的,钱我没有挪用,只是借用他们的名义借给他们了,他们贷了款还不上,形成不良贷款,我当了负责人之后领导就让我消除,我没有办法就借用亲戚的名义消除不良贷款,弄来弄去就弄乱了。”
律师也辩护称,黄某上班的行业里存在潜规则,黄某本人在工作中没有充分认识到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银行业本身存在的缺陷及银行业工作性质,希望对黄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在担任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郭河分理处主任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崔某某、蒲某某等35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35笔,总金额475.05万元,尚未归还。
同时,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杨某某、石某某等28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28笔,总金额243.5万元,尚未归还。
法院认为,黄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称,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黄某关于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另外责令其将挪用的资金475.05万元予以退赔,返还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郭河分理处。
天眼查显示,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成立于2000年5月,注册资本为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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