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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公开征求意见 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

2020-10-23 16:30:17来源:北京商报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办法》所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称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及承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被保险人信用监管等级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属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预防接种事故等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疫苗获得上市许可后、上市销售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保险合同,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并将保险合同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相关疫苗的上市销售,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予以处罚。

赔偿方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受种者依法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受种者也可以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关于征集意见稿全文,公众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看,相关意见可于2020年11月12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zfsfgc@nmpa.gov.cn,或者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一号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7),邮件标题或者信封上需注明“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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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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