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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互联网企业展业需满足五方面的要求

2020-09-29 17:07:56来源:财富动力网

银保监会昨日正式下发新一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保险新规”)。此次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稿主要强化了互联网保险的持牌经营原则,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营销推广保险也将迎规范。

1、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此次监管所界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2、银行可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

3、互联网企业展业需满足五方面的要求

此次新规意见征求稿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一项。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五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必须坚持线上销售原则,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4、非保险机构不得越界经营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五条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5、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授权可直播营销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不得有兼职人员。《办法》要求保险机构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

6、规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互联网营销行为

对于持牌机构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四方面要求。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三方面的具体要求。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

7、互联网销售未经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以续保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保障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线上的续保或终止续保的途径,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8、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分工

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分工,《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9、新规深度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

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保险机构需在新规实施6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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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互联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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