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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季度末10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

2020-05-14 17:15:45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

2019年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7.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6.8%,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4.2%、240.7%和304.1%;10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69家被评为B类,4家被评为C类,1家被评为D类。

2020年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4.6%,较上季度末下降3.1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3.6%,较上季度末下降3.2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8.1%、237.3%和290.3%;102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2家被评为B类,3家被评为C类,1家被评为D类。

会议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今年第一季度保险业经营压力加大,发展速度放缓,但偿付能力总体充足,风险可控。

穆迪最新发布的公告显示,2019 年中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化趋势反映出更低税率及同期股市反弹带来的更高利润。各大直接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披露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超过 200%,显著高于100%的最低监管要求,显示出其较强的资本实力。

银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在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银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十分重要,可以更好地适应“偿二代”监管体系和行业风险防范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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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风险综合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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