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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安农商行:董事长被警告罚款 信息公开瑕疵致银保监成被告 催收公告涉嫌侵权

2021-12-10 22:31:04来源:分支行观察

2019年3月8日,河北固安农商银行正式挂牌开业。历经60多年发展,固安农商银行始终秉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宗旨,实现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历史性跨越。成立之初,固安农商行资产总额132.3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17.65亿元,贷款余额83.02亿元。

2020年09月15日,廊坊银保监分局批复同意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同意该行增资扩股223292240.23股。2021年02月01日,廊坊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固安农商行注册资本由501707759.77元变更为505000000元。

为优化资产结构,2021年3月,固安农商行开通线上债券投资、同业存单、买入返售业务,截至10月末累计交易483笔,金额500.44亿元,累计收益达到1.17亿元,同比多收入0.45亿元,增幅达8.68%。

董事长被警告罚款原行长被罚款

2021年6月15日,固安农村商业银行因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审批不合规、股权质押不合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人员超期限未轮岗、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单一客户大额风险暴露超标、贷款资金在受托支付后又回流至借款人、房地产贷款不合规等违规问题,被廊坊银保监分局处以罚款50万。

此外,张增华、杨晓光、杨文军应负领导责任或直接管理责任,张增华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杨晓光被处以罚款五万元,杨文军被处以警告。

信息公开瑕疵

省市两级银保监局成被告

据(2021)冀01行终75号行政判决书,2020年3月20日,侯某某向廊坊银保监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

1、该局曾于2018年5月7日,以廊银监复[2018]33号文批复的“关于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改章程的批复”中的附件“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现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自2018年12月始至作出此次信息答复之日止,对固安农商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3、该行原董事会秘书郭永立的任职资格情况(含简历、任期)及其现任职务的任免情况”。

2020年3月24日,廊坊银保监分局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告知侯某某:

1、现将2018年5月7日批复修改后的《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现《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供给您,请参见附件。

2、自2018年12月至今,我分局未对固安农商行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固安农商行董事会秘书郭永利自2018年12月24日获批高管任职资格,至今未进行职务调整”。

同时告知侯某某向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5月22日,侯某某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政府信息答复函,并重新作出答复。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层级管辖和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将申请转被告河北省银保监局办理。

2020年7月14日,河北省银保监局作出冀银保监行复决字[2020]9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二项答复本质是告知相关信息不存在,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并无不当。第三项将“郭永立”写为“郭永利”系笔误,应进一步提升工作严谨性。关于郭永立简历情况,廊坊银保监分局认为属于个人隐私,不宜公开。但廊坊银保监分局未告知原告相关理由,未在答复函中予以答复,责令廊坊银保监分局对郭永立简历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处理答复。对答复函的其他内容决定维持,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复议决定。

2020年7月23日被告廊坊银保监分局作出[2020]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对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予以补充答复,告知原郭永立的简历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廊坊银保监分局2020年3月24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和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告省银保监局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侯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催收公告公开债务人私密信息

侵犯隐私权

12月3日,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债权催收公告,要求345位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于2021年12月3日起向固安农商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履行义务;2021年12月17日之前如不能还款或商谈还款事宜,固安农商行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将债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受经济环境影响,现在违约的借款人越来越多,有一些借款人、保证人因为负债过多,无力翻身,便不再配合银行签署任何催收文书,面对这样的债务人,银行不得不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原商报记者审读公告,发现大部分债务人借款集中在2007-2011年间,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或工作单位、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个人身份、财产、账户、金融交易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公告催收以公开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进行催收,使债务人的隐私由私密变为公开,涉嫌侵权。

权利应是法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时,固安农商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违约和侵权属二种法律关系,固安农商行不能在主张合法权益的同时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公告信息由固安农商行单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未经裁判,不区分金额大小、主观状态等情况的公开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负面信息,造成社会对债务人评价降低,对债务人名誉造成影响。

另外,因为公告催收的相关法律依据不确定,加之可能侵害公告催收相对人的隐私权,所以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可能不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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