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发展信托银行 增加其他银行业务
2021-11-04 08:52:42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信托公司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如何寻找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从全球看,信托公司既可以发展成为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发展成为财富管理机构,还可以发展成为信托银行。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发展信托银行。
信托银行本质是以信托为主业的银行机构
信托银行代表了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机构,全球范围内真正发展信托银行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
为支持二战后经济社会重建,日本借鉴美国经验,希望信托公司能够经营银行业务,但是日本信托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需要重新修订信托法律法规。为了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的改革,日本走了捷径。由于银行可以兼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政府首先把信托公司改造成为银行,然后允许其继续信托业务,这也是信托银行的由来。为了明确信托银行的定位,日本政府规定信托银行为长期融资金融机构,专营信托业务。日本信托银行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奠定了发展基础,加之不断顺应社会需求创新,最终迎来了日本的信托时代。二十世纪末,日本启动了全方位的金融改革,信托业全面开放,银行等金融机构均可以经营信托业务,但是信托银行的称谓一直保留至今。
各个国家在混业经营金融体制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了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以及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日本信托银行反映了在分业经营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发展改革的时代特点,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托公司发展难题,通过变通的方式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即使后来日本有很多银行逐步兼营信托业务,其也没有被归入信托银行,主要是与以信托为主业的银行相区别。
发展信托银行的现实意义和挑战
我国信托公司正值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日本信托银行的独特模式得到了更多关注。
我国探索发展信托银行的意义主要在于,不仅可以为信托公司增加低成本储蓄负债,而且还可以增加其他银行业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业务种类和门类,有利于信托公司增加收入来源,强化其财务实力;可以利用相关银行业务,将信托公司的客户服务范围扩大到大众和富裕客户群体,增大客户基础;利用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协同效应,帮助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增加客户粘性。
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信托银行也面临一些挑战。其一是信托银行作为混业经营机构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体制具有较大的冲突,体现了一定金融改革试验性,需要从金融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上给予非常大的支持。其二是我国银行机构已有4000多家,以中小银行居多,从数量上,我国其实并不缺乏银行,在如此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发展好银行业务并不容易。从近年新成立的部分银行机构来看,其发展态势并不如预期的好。其三是很多信托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是银行、或者股东已经持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自身也有持有银行机构股权,再进一步将信托公司转变为信托银行的意愿也不会积极,新发展银行业务需要与原有关联机构进行同业竞争,而且短期内也很难取得优于原有银行机构的竞争优势。
信托银行制度设计的综合考量
发展信托银行是我国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探索,也将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宝贵经验。为了确保此次改革能够取得更大成效,需要在制度设计上有更加严密的考量。
一是以信托为主业的定位需要坚持。前文曾提及我国已经拥有数量众多的银行机构,如果只是增加几家普通的银行机构意义并不大。因此,信托银行虽然本质是银行,但是要与普通银行相区别,需坚持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发展定位,银行业务主要是协助和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因此,未来我国大力发展信托银行,仍有必要加强信托制度的应用和推广,尤其是在财富保护、养老、财富传承、慈善等方面需要加大创新,最大化满足我国居民财富管理需求。
二是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信托公司才能够转型为信托银行。信托银行业务经营相对更为复杂,并不是所有信托公司都能驾驭的,需要设定资本、风险管控、人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只有满足准入要求的信托公司才能够允许转型为信托银行。未来,我国信托业将形成信托银行、信托公司的发展格局,而在未来还有可能出现各类金融机构直接兼营信托业务的局面,多元的机构形态有利于加强市场专业化发展和有效竞争,无法适应市场竞争或者自身经营不善的信托机构需要有序退出,实现优胜劣汰。
三是依据业务性质进行功能监管。信托银行主要经营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在我国均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架构。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可由银保监会具体负责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监管的部门具体承担监管责任,同时不同部门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共享,避免存在监管盲区。需要强调的是,监管部门需要针对信托业务新的发展态势,制定更为详细的业务规范和监管制度,夯实受托人责任,保护好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
四是建立业务间的防火墙。信托银行相比原有信托公司的业务更为多元化,各类业务之间要做好防火墙,包括建立独立的经营部门、人员、业务系统,实现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之间充分隔离,防止内部利益输送和风险传染。特别是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建立好关联交易管控机制,加强相关信息披露。(作者 袁吉伟)
(作者系光大信托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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