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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建兴:系统理解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2021-11-29 18:08:48来源: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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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建兴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

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

在11月22日举行的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21年会上,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郁建兴作了题为“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的主旨演讲。

郁建兴指出,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严格来说不是一个非常新的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四五”规划都明确了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部署,这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今年5月20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专门提出要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此后,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成为社会上的热门议题。

他认为推动共同富裕是一个系统性的、长期的、艰巨的工程。它包括经济高质量发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重要议程。那么,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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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

郁建兴在与大家厘清第三次分配的概念时说,严格来讲,第三次分配不属于经济学意义上国民收入分配的范畴,而是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他认为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如果我们把第三次分配也理解为一种经济学意义的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有些人可能会感到惶恐,甚至很紧张,生出一种对杀富济贫的担忧。但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一种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这种担忧就可以消除了。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中,初次分配、再分配是主要形式。而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最早由厉以宁教授在1994年提出,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三种分配形式。但是,第三次分配主要不存在于经济领域,因此不需要有杀富济贫的担忧,未来也不会有第四次分配。

针对第三次分配的研究,我们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和谐社会”“共同富裕”背景下,第三次分配的讨论从公共政策角度关注财富转移、共同富裕、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第二个阶段,是在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慈善发展背景下,第三次分配的讨论关注慈善及志愿机制的财富分配价值及对应的法律、财税政策等问题。而第三个阶段,是在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后,第三次分配再次得到关注,并成为推动共同富裕中的重要议题。

第三次分配是由社会机制驱动的,体现在其自愿性、公益性、选择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补充性。第三次分配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第三次分配最初只是一个扶贫济困的概念,现在不断扩展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诸多民生领域,事关广大公共事业的进步。它所蕴含的价值取向,突破了以前扶贫济困的局限,开始具备鼓励科学探索、促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以及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的深刻意义。它的议题也从最初关注的收入,延伸到社会治理、生态保护、世界和平这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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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机制,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所有社会力量,并不仅仅是指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个体或者家族,而是广泛地覆盖大部分的社会群体。第三次分配主体之间的资源流动,也不局限于从资源丰裕的群体流向资源短缺的群体,还包括不定向的资源流动。富人和企业是当前第三次分配中最显著的参与主体,社会组织则是最活跃的参与主体。

如果说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客体主要是财富分配,那么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务,例如奉献时间、技能、专业知识产权、期权等等。他通过一张表列出了这几次分配的主导机制、分配机制、强制性程度和本质目的。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次分配的主打机制是市场机制,遵循效率原则,强制性程度是中,本质目的是实现价值交换。第二次分配的主导机制是政府机制,分配原则是公平原则,强制性程度是强,本质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机制,分配原则是自愿原则,强制性程度是弱,本质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形式包括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公益项目、互助活动、创办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企业、参与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企业、传播公益信息、慈善信托等,分配形式非常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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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第三次分配能发挥什么样的积极作用呢?我国要推动共同富裕,必须正视三大差距。一是收入差距,2020年我们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468,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更高。根据瑞信全球财富报告,2021我们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704。

除了收入差距,我们还有城乡差距、地域差距等,这都是推动共同富裕必须正视的问题。

然而,当前我们国家初次分配、再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效果有限。在初次分配中,我们的市场化改革还不到位,当前我们收入差距中很多不合理,虽然不能归因于市场化改革,也不能归因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但由于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包括要素市场改革还不完善、要素价格存在扭曲,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可能扩大了一定的收入差距。在再分配领域,从长期来看,再分配虽然有助于缩小总体收入差距,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当前我国已经摆脱了绝对贫困,再运用政府之手直接大力度帮扶那些收入较低群体普遍达到富裕水平,政策空间有限。所以,我们需要发挥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缩小收入差距的补充作用。

我国当前已经具备了运用第三次分配来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首先是经济基础,我们已经连续两年GDP总值超过了100万亿元,人均GDP已经超过了1万美元;其次是制度保障,《慈善法》已经实施了近5年,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而且现在《慈善法》还在进行修订中;还有社会氛围,在历次重大的危机事件、救援活动中,“全国一盘棋”,展现国民的奉献和大爱精神,对引领社会向善、科技向善,培养慈善氛围起到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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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也有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共同富裕强调人人享有,是人人奉献、人人奋斗出来的。第三次分配内生于社会,能够激发我们互助和分享的本能,是社会自主自发组织的活动。它还能够精准快速地识别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快速、高效率地配置资源。除此以外,第三次分配还能够缓解个体焦虑情绪,通过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使社会价值溢出,促使人们对成功与价值进行反思,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路径

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路径,他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慈善捐赠能有效地防止返贫现象和缩小贫富差距。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2020年底我们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这是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但我们脱贫的基础还不够牢固。面对脱贫基础的不牢固,慈善捐赠能发挥临时保障的作用。第三次分配能初步形成财富从富人群体流向其他群体的一个通道。我国2019年捐赠总额达到1509.44亿元,这个数字虽然还不是非常大,但我们也是在不断有效地防止返贫和缩小贫富差距。

第二,社会企业能够促进区域发展,实现先富带后富。社会企业家们受强大的道德感驱动,专注于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而不仅是实现商业价值。他们采取商业化的手段来缓解社会问题、创造就业机会、创造收入和创造财富、创造社会资本、建立共生网络、重建当地经济周期、促进商业企业创建速度和提升区域品牌来促进区域发展,实现先富带后富,这是第二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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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志愿服务。我国的志愿服务资源非常可观。2019年我国有7181.96万活跃的志愿者,有116.36万家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了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超过了22亿小时,贡献的价值超过了900亿元。在帮老、助残、扶贫济困、社区服务这些重要领域,志愿者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志愿服务给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带来的不仅是物质和劳务等直接的帮扶,还有助于扩展他们的社会资本,志愿服务中形成的“弱关系”,能够建立弱势群体的关系支撑网络。这些都能有效地拓展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社会资本,这是志愿服务发挥的作用。

第四,公益文化艺术的发展能促进人们的精神富裕。我们今天要推动的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富裕,还需要有精神的富裕,文化艺术活动也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领域。目前我国共有文化类社会组织68744家,其中文化社会团体4万多家,文化基金会295家,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26000多家。2018年我国文化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在社会组织中的份额占到了8.46%,且该比例一直在增长。文化艺术活动,如由社会资助的文化艺术研究和传播活动,宗教活动中的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公益演出、公益展览,乃至互联网上的免费电影、音乐、广播、书刊、报纸等等,可以弥补市场和政府对文化投入的不足,促进人们精神富裕。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机制

最后他给大家分享了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机制。

目前《慈善法》正在进行修订的过程中。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慈善法》修订的契机,结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发挥作用,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要与初次分配、再分配制度配套协调。第三次分配是调节收入和财富的“温柔之手”,应当突出强调它的非强制性。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第三次分配作用的限度。它发挥的只是初次分配、再分配的补充作用,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补充作用,而不能将其当作主要的分配形态、分配制度。我们不要过度夸大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以及缩小群体、城乡和区域差距中的作用,它发挥的是有益的补充作用。这是我们制度设计中的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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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大力培育社会慈善主体,拓展第三次分配的体量和范围。我国现在的社会组织总数量已经超过了90万家,但地区差异非常明显,基本分布在东南沿海,中西部地区社会组织发展还很不充分,尤其是慈善组织的发展有待加强。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新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组织中的占比也非常低。部分的县级民政部门,还没有受理过慈善组织的登记。因此,我们应该解决慈善组织认定难的问题,扩大慈善组织的认定范围,增加慈善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畅通社会组织转变成为慈善组织的渠道,修改《慈善法》中关于创立之初如果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便无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大力发展支持型、资助型、行业性公益慈善组织。同时也要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积极回报、关注和关心社会,对于兴办社会公益实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可以考虑给予合理的社会待遇,如积分落户、子女上学、光荣称号等。

第三,要积极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组织兴办社会事业的政策制度,特别是鼓励社会组织投资兴办普惠性非营利性的幼儿园、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老年学校和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等服务机构。要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引导专业化的社会组织重点服务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社区治理等民政民生事业。并且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从增量到存量“质优”的转变。当然,这个领域里还有很多我们可以做的,例如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推进志愿服务激励褒扬、保险保障等制度建设;引导宗教慈善发展。

第四,要创新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机制。包括发展完善网络慈善,打造共同富裕的慈善品牌,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建立“五社联动”的慈善模式,大力发展慈善信托。现在很多企业都来积极参与推动共同富裕的伟大事业,但企业主要是经营性的组织,以利润作为主要目标。企业参与共同富裕缺乏经验,直接去经营这些慈善项目可能会导致效率较低,也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所以他认为,基金会在这个领域里可以大有作为,要创新提出各种各样的推动共同富裕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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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要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例如,现在的所得税政策对社会资本进入第三次分配领域是存在抑制性作用的。我们1509亿元的全年捐赠,企业捐赠占到了三分之二,大概900多亿元,而个人捐赠的占比很低,这跟美国慈善捐赠的比例正好相反。所以,我们要不断建立、完善针对个人捐赠的激励政策,扩大享受税收优惠主体的范围,简化慈善捐赠所得税收的减免程序。比如捐赠额的纳税和免税同时完成,使申请税收优惠更加便捷。我们甚至可以想象,通过现代数字技术,一个人捐了1000元,这1000元在捐出的同时,一方面到达慈善组织,另一方面也到了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这个年度该个体的收入里,可以直接把这1000元的纳税额扣除。这样,个人的捐赠将更加方便,而且能够得到一定激励。我们还要适时探索遗产税、增值税的问题,以及保障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是我们第三次分配领域中推进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是我们今天最为重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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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以外,我们要拓展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他们在社会机制中的主体作用。我们还要不断培育慈善文化,把第三次分配这个社会机制所推动的资源配置活动,推进为现代的文明实践活动。

【完】

整理 | 谭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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