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 完善农村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
2022-03-30 10:57:34来源:观点地产网
观点网讯:3月30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在明确“群租房”“黑中介”、哄抬租金、长租公寓监管等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二审稿进一步对政府统筹房源供给、农村住房租赁管理和社会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条例》二审稿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内容直接写入草案,明确提出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禁止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经营短租住房等,体现了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坚定决心。
同时,突出多主体供给,在强化政府对房源供给统筹职责的同时,也强调了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行为责任,如明确了“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另在明确房租显著上涨时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规定市住建部门加强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保持租赁价格的稳定。
此外,《条例》二审稿鼓励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明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规定,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而在租金调控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以稳定租金水平。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增强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北京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
另悉,二审稿增加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依法出租相关内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取得权属证书,或者依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其他证明材料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
而对于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者按日、按小时短期租赁。违反规定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具体数量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