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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空间IPO保荐机构存在核查不充分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违规行为

2021-04-07 17:24:01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赵鑫、王璟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空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存在对发行人商誉减值、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转贷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违规行为。

中信建投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合规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于2021年2月25日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监会接受监管谈话。

赵鑫、王璟在担任世纪空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商誉减值、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核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转贷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赵鑫、王璟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赵鑫、王璟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作为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对发行人商誉减值、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转贷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合规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于2021年2月25日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赵鑫、王璟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赵鑫,王璟: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商誉减值、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核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转贷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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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世纪空间IPO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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